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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钢网电子合同、预约合同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条 为规范欧浦钢网钢铁电子合同的交收行为,统一指定交收仓库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欧浦钢网《欧浦钢网电子合同交易规则》、《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及已公布的其他(其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欧浦钢网统一指定的,为会员提供商品仓储及交收服务的仓库。 第三条 欧浦钢网根据本办法对指定交收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仓储许可证; (二)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 有仓储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四) 有严格、完整的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 (五) 应用欧浦钢网的交收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欧浦钢网实时通讯,实时准确地反映仓储商品的动态情况; (六) 消防设施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 (七) 遵守欧浦钢网的《欧浦钢网电子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等已公布的相关规定; (八) 欧浦钢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指定交收仓库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仓储许可证复印件、仓库产权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 仓库简介及各项管理制度复印件; (四) 欧浦钢网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欧浦钢网对申请人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的,欧浦钢网派员实地调查; (三)欧浦钢网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成为指定交收仓库; (四)签订《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在欧浦钢网办理以下事项: (一) 相关业务所需印章的备案手续; (二) 确定商品仓储、交收业务负责人及专门工作人员,并将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名报欧浦钢网备案; (三) 根据本办法、《欧浦钢网电子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等制定操作规程或细则; (四)欧浦钢网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申请注销资格的,应向欧浦钢网递交《注销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申请书》。 第九条 欧浦钢网同意注销申请的,注销资格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停止新商品入库业务; (二)完成所有库存会员的交收商品在电子合同到期后的商品交收手续; (三) 了结与欧浦钢网及会员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欧浦钢网将公告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确认或注销。 |
|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权利: (一) 按欧浦钢网同意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相关费用; (二) 欧浦钢网《欧浦钢网电子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和《指定交收仓库协议书》及已公布的其他权利; (三) 参加欧浦钢网组织的业务交流和培训。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的义务: (一) 遵守欧浦钢网的《欧浦钢网电子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规则》、《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和已公布的相关规定,接受欧浦钢网的监管,及时向欧浦钢网提供有关情况; (二) 根据欧浦钢网的规定,及时办理交收商品的入库手续; (三) 当仓储的交收商品性状有明显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会员及欧浦钢网; (四) 按提货凭证要求办理商品出库手续,协助交收商品的运输; (五) 保守欧浦钢网及会员的商业秘密; (六) 积极配合欧浦钢网的监管工作; (七) 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企业重大变更事项时,及时报告欧浦钢网; (八) 欧浦钢网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负责交收商品的入库、仓储、交收和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保证为会员的交收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和出库,不得将其他商品与会员的交收商品混放,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在商品入库后及时向欧浦钢网报告。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对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的内容应包括: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牌号、数量(重量)、存放仓库、货位等。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对交收商品的码放和保管应符合金属材料的保管规定以及欧浦钢网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不同会员、品种、规格、牌号、生产厂商的商品应分货位码放;不能超过存放货物设计负荷能力堆放商品。 第十九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做好商品储存记录并定期将库存情况通报欧浦钢网。 储存记录内容包括:商品入库时间、存货方位、商品外观变化情况、出库情况等。 第二十条 未经欧浦钢网同意的,指定交收仓库不得移动商品货位。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必须通过交收系统及时向欧浦钢网报告商品发运的进度、仓位、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信息。 商品发运结束后5日内,指定交收仓库必须向欧浦钢网报送货物运输的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对交收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欧浦钢网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抽查制度,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按期自查。 第二十四条 欧浦钢网抽查的内容包括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业务实绩、帐目管理、会员满意程度以及欧浦钢网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禁止指定交收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 擅自处理交收商品或虚开存货凭证或私自将储存商品出库; (二) 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交易价格; (三) 未取得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明而签发存货凭证; (四) 违反欧浦钢网的规定滥行收费; (五) 拒绝、阻挠欧浦钢网正常的监督检查; (六) 违反欧浦钢网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未经欧浦钢网同意或没有提货手续的买方会员无权进入指定交收仓库查看仓储商品。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严格执行欧浦钢网对货位的管理,商品封存后未经欧浦钢网同意不得拆封,否则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有违规行为的,欧浦钢网有权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措施;造成欧浦钢网或会员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欧浦钢网。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8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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