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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规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章 现货预约合同的公布 第四章 交易 第五章 结算 第六章 现货预约合同的选择履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一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范本) 附件二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商品交收合同(范本) |
| 第一条 为规范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欧浦钢网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欧浦钢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现货预约合同交易。 第三条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的拟定、公布、交易、结算、交收及信息披露等依据本交易规则进行。 欧浦钢网、从事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的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与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相关的一切活动,必须适用本交易规则,本交易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欧浦钢网其他有关规定。 |
| 第四条 现货预约合同是指会员通过欧浦钢网的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现货预约合同可以转让。 第五条 现货预约合同交易是指在除预约金、买卖数量不确定,其他合同条款均确定或已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撮合配对的交易。 进行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的会员是指在欧浦钢网注册登记为会员后,经欧浦钢网审核批准获得现货预约合同交易资格,利用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从事钢铁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预约认购合同即合同买方向合同卖方支付预约金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可选择以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向合同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合同买方也可选择不履行。一经合同买方选择履行并支付货款,合同卖方必须履行交收义务。 第七条 预约认售合同即合同买方向合同卖方支付预约金后,在未来某一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可选择以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向合同卖方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商品。合同买方也可选择不履行。一经合同买方选择履行并交付商品,合同卖方必须履行交收义务。 第八条 合同买方是指现货预约合同的买入方会员。交易成交后,合同买方支付预约金,并可在合同约定的未来某一时期或某一日期选择按履约价格购买(在预约认购合同中)或出售(在预约认售合同中)交易成交数量范围内的商品。合同买方也可选择不履行。 第九条 合同卖方是指现货预约合同的卖出方会员。交易成交后,合同卖方收到预约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未来某一时期或某一日期按履约价格应合同买方的选择履行出售(在预约认购合同中)或购买(在预约认售合同中)商品的义务。 第十条 货物提供方是指现货预约合同履行交收时提供货物的一方。在预约认购合同中,货物提供方为预约认购合同卖方;在预约认售合同中,货物提供方为选择履行的预约认售合同买方。 第十一条 货物接收方是指现货预约合同履行交收时接收货物的一方。在预约认购合同中,货物接收方为选择履行的预约认购合同买方;在预约认售合同中,货物接收方为预约认售合同卖方。 第十二条 履约价格是指现货预约合同公布时预先约定的交收时货物接收方向货物提供方支付的单位商品的价格。 第十三条 预约金是指合同买方为了能在未来某一时期或某一日期以履约价格向合同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规定商品,而向合同卖方支付的款项。当合同卖方完全履行合同或合同买方不选择履行合同时,合同买方已支付的预约金归合同卖方所有。当合同卖方部分履行合同时,合同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按最后结算价计算的未履行部分的预约金给合同买方。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是指现货预约合同交易中预约金的数量。 第十五条 标的商品是指某现货预约合同所对应的特定钢铁商品。 第十六条 标的商品市场价格(标的价)是指标的商品所对应的欧浦钢网同一交收月份的电子合同交易中的现价。 第十七条 内涵价值是指某现货预约合同的履约价格与其标的价的差额。认购合同的价值:(标的价-履约价格) ×标的重量; 认售合同的价值:(履约价格-标的价) ×标的重量。 第十八条 仓单是指会员的存货凭证在经欧浦钢网注册登记后,可以在钢铁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中用于交易担保或交收的凭证。 第十九条 保证金是指合同卖方为保证履行义务而存放在欧浦钢网指定结算银行帐户的资金。 第二十条 交易日是指欧浦钢网确定的可以进行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现货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该现货预约合同可委托买卖、转让及选择履行的最后日期。 第二十二条 交收是指合同买方确认选择履行,买卖双方交付货款、货物,履行合同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最后交收日是指在现货预约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交收的最后日期。 第二十四条 转让价差是指会员在现货预约合同转让时产生的预约金差额。 第二十五条 地区升贴水是指某一现货预约合同交收时对指定交收仓库不在基准交收地范围内的商品实行的单价补差。 第二十六条 规格升贴水是指某一现货预约合同交收时对商品规格在现货预约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非基准交收商品相对于基准交收商品实行的单价补差。 第二十七条 品牌或厂家升贴水是指某一现货预约合同交收时对商品品牌或厂家在现货预约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非基准交收商品相对于基准交收商品实行的单价补差。 第二十八条 钢号升贴水是指某现货预约合同交收时对商品钢号在现货预约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非基准交收商品相对于基准交收商品实行的单价补差。 第二十九条 现量是指当前最新的合同成交数量,以张为单位。 第三十条 买入价是指当前委托买入的交易价格,即行情信息中“买一”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一条 买入量是指当前在“买一”交易价格委托买入的数量。 第三十二条 卖出价是指当前委托卖出的交易价格,即行情信息中“卖一”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三条 卖出量是指当前在“卖一”交易价格委托卖出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成交量表示从本交易日开市到当前累计成交的数量,以张为单位。 第三十五条 订货量表示某商品已经签定未转让且尚未履行交收的现货预约合同的数量。 第三十六条 均价是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在该交易日该时刻以前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该日平均价。 第三十七条 最后结算价是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倒数前五个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最后五个交易日无成交时,以其上一交易日的平均价作为最后结算价。 第三十八条 开盘价是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每个交易日开市后的第一笔成交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九条 最高价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在每个交易日从开市到当前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最高交易价格。如果当日该品种成交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最高价就是即时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最低价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在每个交易日从开市到当前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当日该品种成交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最低价就是即时交易价格。 第四十一条 昨收盘价是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前一个交易日的最后一笔买卖成交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二条 成交额是指某现货预约合同当日成交的累计金额。 第四十三条 涨跌幅是指欧浦钢网某现货预约合同当日的最新成交价与前一日平均价相比的百分比幅度,正值为涨,负值为跌。 第四十四条 交收品种是指经欧浦钢网注册并公布,按照欧浦钢网规定进行交收的钢铁商品。欧浦钢网实行交收品种注册制度和替代商品交收制度,交收品种和替代商品由欧浦钢网公布。 第四十五条 结算是指欧浦钢网根据交易结果、现货预约合同约定和欧浦钢网相关规定对会员预约金、保证金、转让价差、账面价差、货款及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欧浦钢网统一指定的,负责对会员的资金进行存放、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四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欧浦钢网统一指定的,为会员提供商品仓储及交收服务的仓库。 |
| 第四十八条 欧浦钢网根据会员的要求和钢铁贸易的实际需要,经由欧浦钢网调研、拟定现货预约合同并公布。第四十九条 欧浦钢网可根据会员的要求和钢铁贸易的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拟定和公布不同的现货预约交易合同。 第五十条 欧浦钢网可根据会员的要求和钢铁贸易的实际需要,对同一品种商品、同一交易时间拟定和公布不同履约价格的现货预约合同。 第五十一条 欧浦钢网拟定的现货预约合同在欧浦钢网网站公布,供欧浦钢网会员交易。 |
| 第五十二条 欧浦钢网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0—3:00;上午9:00—9:24 为开盘申报时间,上午9:25—9:30 为开盘集中撮合时间。欧浦钢网根据实际客观需要有权变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五十三条 欧浦钢网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 会员向欧浦钢网提交《商品入库申请表》; (二) 欧浦钢网同意后向指定交收仓库发出《入库通知》; (三) 会员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四) 指定交收仓库向会员开具《存货凭证》,并同时以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存货凭证》送欧浦钢网确认。 (五) 欧浦钢网进行仓单注册。 会员凭《存货凭证》申请注册仓单时,欧浦钢网将根据会员拟申请注册仓单的现货预约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商品的外包装、数量及质量证明书是否齐备进行审查,对《存货凭证》所记载的品名、规格、材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及是否符合拟注册仓单的现货预约合同规定等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商品,准许注册仓单。 第五十四条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程序: (一) 合同卖方提交保证金(预约认购合同中的合同卖方可以申请采用仓单担保)后输入卖出指令; (二)合同买方支付现货预约金后输入买入指令; (三)欧浦钢网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指令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和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第五十五条 会员的买卖指令经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时生效,视为双方已签订《现货预约合同》,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现货预约合同的价格。 第五十六条 会员可以撤销其未成交的买卖指令。未成交且会员未撤销的指令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自动失效。 |
| 第五十七条 欧浦钢网的报价币种为人民币,交易单位为张,报价单位为元/张,对应的标的重量为若干吨/张(具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 欧浦钢网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在现货预约合同中规定。欧浦钢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费用。 第五十九条 会员交易前应在指定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资金帐户存入足额资金,以确保各类款项的足额支付。 第六十条 欧浦钢网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会员各项款项和各项费用等提供代收、代付或暂存服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卖方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一) 认购合同,收取标准为(合同履约价格×标的重量+成交价)× 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认售合同,收取标准为(合同履约价格×标的重量-成交价)× 20%,于成交时一次性支付; (二) 合同卖方应在最后交收日前按合同买方选择履行交收的数量付足仓单(或货款)。 欧浦钢网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 第六十二条 对于订货而又未转让的合同,系统实时计算账面价差。对于合同卖方,当账面价差为负时减少其账户可用资金,当账面价差为正时不增加可用资金。当会员可用资金为负时,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否则欧浦钢网有权强制转让。 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现货预约合同账面价差计算公式为: 合同买方:帐面价差=∑[(合同均价-买入订货时的合同成交价)×订货量(张)] 合同卖方:帐面价差=∑[(卖出订货时的合同成交价-合同均价)×订货量(张)] 第六十三条 欧浦钢网对已转让的现货预约合同计算转让价差,并增减会员交易帐户的资金余额。 已转让的现货预约合同计算转让价差的计算公式为:〈负数为应支付〉 合同买方:转让价差=(卖出转让价-买入订货价)×订货量(张) 合同卖方:转让价差=(卖出订货价-买入转让价)×订货量(张) 因转让价差造成交易帐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第六十四条 交收双方应收应付的货款为: (履约价格±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规格升贴水±钢号升贴水)×仓库实发吨数 第六十五条 以仓单为担保的合同卖方,转让现货预约合同时,如果交易账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价差造成的损失的,欧浦钢网拒绝接受该指令。 第六十六条 会员转让现货预约合同的,欧浦钢网对该转让计算并代扣代付相应转让价差,同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合同卖方转让的,欧浦钢网同时释放其被暂扣的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欧浦钢网通过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向会员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因特殊情况造成交易结算数据不能按时提供或提供的数据有误时,会员同意承认实际的交易结果。欧浦钢网将及时公布提供交易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六十八条 会员的资金划拨方式为: (一)资金划入:欧浦钢网向会员公布指定结算银行专用结算资金帐号,会员划入资金须明确资金划入的会员名称; (二)资金划出:会员在申请会员资格时提交《关于资金划转的函》并预留印鉴,在资金划出时填写《会员划款申请单》并加盖预留印鉴;欧浦钢网按照《关于资金划转的函》中的指定帐户办理资金划出。 会员对按照上述程序划入或划出的资金承担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九条 最后交易日及其前的四个交易日(合计五个交易日)为合同买方确认选择履行交收或选择不履行的时间(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后,15:00至17:00为延长的可选择履行交收时间)。 合同买方须在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前达成交易,并在最后交易日17:00点前选择是否履行交收。 最后交易日交易结束前,合同买方仍然可全部或部分转让已选择履行交收的预约合同。 最后交易日17:00点前,选择履行交收的合同买方选择履行时履行数量必须是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且符合合同的规定报盘数量。认购合同买方应按履约价格将货款足额交存至欧浦钢网指定结算银行,认售合同买方应在欧浦钢网注册足量仓单。合同买方在规定选择履行时间内未选择履行或虽选择履行但未准备好货款(或仓单)的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交收,合同卖方持有订货必须是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 最后交易日17:00点后,欧浦钢网根据合同买方选择履行交收的情况及货款(或仓单)的准备情况确认合同买方选择履行交收数量。欧浦钢网将根据确认的合同买方选择履行交收的数量按交收配对原则确定交收配对结果,同时将交收配对结果通知相应会员。 第七十条 交收配对分为两个阶段:先在合同卖方订货总量中扣除未确认履行的合同买方订货量;再对已经确认履行的合同买方订货与经扣除后的合同卖方订货进行配对。 第一阶段配对时,在确定未确认履行的合同买方订货量后,对合同卖方按订货总量由大到小进行排序,并按此排序逐一扣除,直至扣完未确认履行的合同买方订货量。任一合同卖方帐户如扣除后有剩余量,剩余量不小于合同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当合同卖方最大订货量相等时,订货均价小的优先扣除;当合同卖方最大订货量和订货均价均相等时,以最后一笔订货时间在先的优先扣除。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应发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下简称溢短,但应不超过合同规定),发生的溢短部分除按前述规定计算货款外,还应按最后结算价乘以溢短重量调整应收、应付预约金数量。在认购合同中,实发数量小于应发数量的,货物提供方应按最后结算价乘以溢短重量的金额退回给货物接收方;实发数量大于应发数量的,货物接收方应按最后结算价乘以溢短重量的金额支付给货物提供方;在认售合同中,实发数量小于应发数量的,货物接收方应按最后结算价乘以溢短重量的金额退回给货物提供方;实发数量大于应发数量的,货物提供方应按最后结算价乘以溢短重量的金额支付给货物接收方。 第七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次日起至最后交收日止为现货预约合同履行交收的期间。交收期间合同卖方应按现货预约合同的要求和合同买方选择履行交收的数量将货物(或货款)存至欧浦钢网指定交收仓库(或欧浦钢网指定结算银行帐户) 第七十二条 最后交收日在现货预约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遇有特殊情况欧浦钢网可根据交收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交收时间并及时通告交收各方。 第七十三条 欧浦钢网在收到买卖双方全部货款、货物和相关费用后的下一日向货物接收方签发《提货凭证》(不迟于最后交收日之次日)。在货物提供方向欧浦钢网提交开具给货物接收方的80%的货款的增值税发票后,欧浦钢网代货物接收方向货物提供方划付 80%的按履约价格计算的货款并减去货物提供方应付欧浦钢网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到货物提供方在欧浦钢网的交易账户。若货物接收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商品提出书面异议的,货物提供方应在3个交易日内开具剩余增值税发票。欧浦钢网收到货物提供方开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货物提供方在欧浦钢网的交易账户,并将发票转交给货物接收方。 如果欧浦钢网推出的现货预约合同须有特殊要求的,以欧浦钢网颁布的具体的现货预约合同为准。 第七十四条 预约合同的货物提供方应按(履约价格±地区升贴水±品牌或厂家升贴水±规格升贴水±钢号升贴水)×实际交收数量所得的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十五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在现货预约合同中约定,欧浦钢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变更。 第七十六条 欧浦钢网的指定交收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仓储地,负责对商品的外在状态进行检验、开具《存货凭证》。 第七十七条 现货预约合同交易具体交收办法由《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规定。 欧浦钢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交收匹配结果进行人工调配。 交收匹配结果以欧浦钢网通知的结果为准,自欧浦钢网发出通知日起即视为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交收合同》。 第七十八条 货物接收方应在最后交收日起5个交易日内凭《提货凭证》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由货物接收方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货物接收方将此批货物继续用于交易的,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注册新的仓单。 第七十九条 对交收商品的异议期为自最后交收日起5个交易日,货物接收方应在异议期内核对商品,如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欧浦钢网,交易双方在货物接收方提出异议起3个交易日内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货物接收方在下一个交易日内提请欧浦钢网认可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货物接收方会员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现货预约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由货物接收方负担,货物接收方应接收商品;检验结果不符合现货预约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由对应方会员负担,且该会员构成交收违约。如货物接收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欧浦钢网认可的质检部门申请进行检验,则默认为货物接收方对交收货物无异议。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在异议期内商品已出库的,视为买卖双方对交收的商品无异议,欧浦钢网不再受理货物异议的申请。 第八十条 最后交收日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货物提供方负担,从最后交收日的次日起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货物接收方负担。 第八十一条 会员在商品交收时,应向欧浦钢网交纳交收手续费。收费标准在现货预约合同中规定。欧浦钢网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第八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欧浦钢网实行每笔指令最大买卖量限制、每个会员最大订货量限制、某现货预约合同订货总量限制、每个会员某现货预约合同订货量限制等防范和控制措施。 欧浦钢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一限制的规定数量。 第八十三条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交易系统设置交易品种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约认购合同: 预约合同涨幅价格=(合同履约价格×标的重量+昨均价)×5%+昨均价; 预约合同跌幅价格=昨均价-(合同履约价格×标的重量+昨均价)×5%;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1时,预约合同跌幅价格为1 预约认售合同: 预约合同涨幅价格=(合同履约价格×标的重量- 昨均价)×5%+昨均价; 预约合同跌幅价格=昨均价-(合同履约价格×标的重量- 昨均价)×5%;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1时,预约合同跌幅价格为1 欧浦钢网有权在风险过大时进行涨跌幅调整。 第八十四条 欧浦钢网根据某一现货预约合同或某一会员的异常交易情况,有权限制该会员的现货预约合同订货或转让的交易权限。 第八十五条 欧浦钢网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对某一现货预约合同的订货采取限时限量转让、强制转让或指定价格强制解除等非常措施。 第八十六条 会员得自行承担交易、交收的风险。 第八十七条 会员发布的交易指令应为其真实意愿,会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欧浦钢网和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八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易违约: (一) 合同卖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 (二) 会员的交易帐户资金不足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的; (三) 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一) 预约认售合同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款的; (二) 预约认购合同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的; (三) 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现货预约合同约定的; (四) 货物提供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的; (五) 其他违反交易规则及欧浦钢网认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九十条 会员交易违约的,欧浦钢网中止其新签现货预约合同的资格并有权对该现货预约合同强制转让;如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欧浦钢网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果该合同在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没有完成强制转让的,则该会员构成交收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该会员承担。 第九十一条 会员交收违约的,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欧浦钢网根据协商结果办理相关手续;交易双方协商不成的,欧浦钢网按最后结算价乘以违约数量计算补偿金,按履约价格的5%乘以违约数量计算罚金,欧浦钢网将补偿金及罚金作为违约金从违约会员帐户划付到守约会员帐户(交收违约第四款之情形,则按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的17%从违约会员帐户划付到守约会员帐户),违约部分的交收不再履行。 违约会员帐户资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和费用的,欧浦钢网将依法追讨。 会员同意欧浦钢网按上述方式处理会员之间的违约纠纷。 第九十二条 会员违反欧浦钢网规定的,欧浦钢网将对其作出公布名单、中止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终止其会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九十三条 本规则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起计算。 第九十四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的《欧浦钢网电子合同、现货预约合同交收管理办法(试行)》、《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及其它已公布的所有条款或条件均属本规则不可分割的部分。 所有会员同时承诺同意并遵守欧浦钢网已公布的《会员协议》等文件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欧浦钢网。 第九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8年6月18日起实施。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合同(范本)
欧浦钢网现货预约商品交收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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