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下称本交易中心)为规范钢铁现货网上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钢铁现货交易的特点,制定本交易规则。所有会员在通过本交易中心从事现货网上交易时视为已承诺同意接受本规则的所有条款或条件,并同意本交易中心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条件,经变更的条款或条件在生效日前10日公布。如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或条件的,应当终止或注销会员的交易资格;如会员继续使用本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视为其接受变更后的条款或条件。
第一条 为规范钢铁现货网上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会员进行钢铁现货网上交易。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度。
第五条 交易是指会员通过互联网在本交易中心进行钢铁现货交易。
第六条 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本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获得现货网上交易资格,但作为交易的卖方须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经营范围是从事钢铁贸易或国内商业的会员。
第七条 本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银行信用等级、注册资金、在本交易中心的历史交易记录等情况对会员进行信誉评级,并定期调整会员信誉等级。
会员信誉等级管理办法由本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交易规则规范竞标、超市两种交易方式。
竞标是指会员在进行货物批量买卖及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集中竞价并由系统自动揭标的交易方式。超市是指会员进行自助采购与销售货物的交易方式。
上述两种交易方式中出卖商品或服务方为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方为买方。
第九条 溢短是指商品交付过程中出现商品应发重量与实发重量的差异。
第十条 指定仓库是指本交易中心指定并受本中心监督的现货网上交易合作仓库。
第十一条 交易操作员是指经本交易中心会员授权的、代表该会员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人员。
交易操作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均视为交易会员的授权行为。
第十二条 结算是指本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货款及各项费用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本交易中心钢铁现货竞标、超市交易的时间为每日24小时(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除外)。
第十四条 竞标、超市两种交易方式的结算时间为每日8:30-18:00(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交易和结算的时间。 第十六条
会员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其他引起权利受限制的因素。 第十七条
会员在发布买卖信息时,须按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卖方商品存放在指定仓库的,可不交纳保证金,但须以所存放商品为履约之担保。会员以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时,一次性付款的,保证金比例为标的额的3%;分期付款的,保证金比例为标的额的10%。
第十九条 交易步骤: 1、会员向其在本交易中心的交易保证金帐户存入足额交易保证金或办理以出售的商品作为履约担保的申请手续;
2、会员进入竞标或超市交易方式中发布相关交易指令; 3、本交易中心依据交易成交结果进行货款及相关费用结算;
4、买方存入足额货款到本交易中心指定帐户后收取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并凭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会同卖方到合同约定的交付地验收商品;
5、买卖双方填写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并签署预留在本交易中心的印鉴;有异议的按本规则第四十条办理;
6、卖方收取经双方签署的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 7、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凭经买卖双方签署后的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到本交易中心结算货款。
第二十条 :竞标交易方式规则 1、买卖方发布的竞标盘有效时间必须大于或等于24小时,小于或等于24小时×7日,会员可在该期间内设定有效期。
2、卖方发布竞标盘的,本交易中心系统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选取最高价揭标,价格相同按竞投时间优先揭标,揭标结果本交易中心将在揭标后即时公布。
3、买方发布竞标盘的,本交易中心系统将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选取最低价揭标,价格相同按竞投时间优先揭标,揭标结果本交易中心将在揭标后即时公布。
4、卖方发布竞标盘没有成交的,会员可以将未成交的商品继续上网交易,用保证金抵押方式发盘的,保证金释放;买方发布竞标盘没有成交的,会员保证金释放。
5、已发布的竞标要约不能变更或撤销。 6、揭标前,受要约会员可以反复修改竞投价格。
7、超过有效期未成交的指令系统自动删除。 第二十一条
超市交易方式规则 1、成交前,会员对已发布到网上的交易信息,可以变更或撤销。
2、买卖双方可直接确认成交或议价后确认成交或放弃交易。 3、买方、卖方可同时与多个对应的卖方、买方进行议价。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本交易中心进行竞标、超市交易时,每一笔成功交易的双方应该按本交易中心的规定分别缴纳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同意本交易中心在代收的货款或会员交易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除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各项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会员提出书面商品信息申报或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自助商品信息申报时,要求提供商品的交收地、产地、品名、规格、钢号、等级、过磅重量或原厂标签净重、外观包装、质保书情况等商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在本交易中心交易的商品按照过磅重量或原厂标签净重作为结算重量。 按原厂标签净重出售商品的,该类商品实际重量与抄码重量误差不超过4‰的,合同应当履行,买方承担因复磅而发生的费用;超过4‰的,合同终止履行但买方明确表示愿意接受的双方协商结算货款,卖方承担因复磅而发生的费用。因上述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履行的,交易双方均不构成违约,中心仍按照合同标的向买卖双方收取相关手续费。
以过磅重量为结算重量出售商品的, 交易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对交付的商品重量进行再次核对,磅差超过3‰的,卖方承担因复磅而发生的费用;磅差不超过3‰的,买方承担因复磅而发生的费用。该商品按复磅重量结算货款。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的各方同意溢短在10%(含本数)范围内的交易应当履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视为违约。在此范围内:溢出时,溢出部分交易双方可自行约定处理或经本中心协调处理,本中心按合同重量或协调处理后的商品实际重量结算货款;短少时,本交易中心按实际重量结算货款。
溢短超过10%时,卖方交收违约且无权要求买方接收商品,但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交易中心通过指定银行对会员的资金及各种费用进行存放、结算、划拨、代收、代支等服务,并由指定银行对会员的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本交易中心的交易报价、结算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交易中心所有报价及成交价均是该商品的含税价格。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结算原则。 第三十条
本交易中心提供网上支付服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提取保证金的,本交易中心在收到会员提取保证金申请后的2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会员应不迟于交收日将拟接收商品的货款足额存至本交易中心指定帐户或买方在本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帐户,卖方应不迟于交收日将所售商品按合同规定准备完毕。
交易成交时未确定交收日的,卖方应保证随时可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买方须在交易成交后三日内将货款存至本交易中心指定帐户或买方在本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开设的资金监管帐户,货款存至之日视为交收日。
本交易中心将按买方会员每次提取商品的价款通知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应自交收日起(含交收日)20日内开具该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否则本交易中心扣除卖方17%的货款给买方。
第三十三条 买方货款存至本交易中心帐户后,本交易中心出具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给买卖双方,买卖双方应自交收日起(含交收日)三日内履行交收义务,积极协助对方办理相关交收手续,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买方在核对、接收商品后签署钢铁现货交收通知单并转交给卖方,卖方凭此通知单到本交易中心结算80%的货款。在商品交收完成后,卖方凭通知单上记载的实际交收商品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结算剩余货款。
本交易中心将该批次商品货款在减去卖方应付给中心的相关费用后,余额转到卖方在中心的交易账户。
本交易中心根据客观情况可适当调整存放于欧浦华南仓或其他特定仓库并用于华南交易网钢铁现货网上交易之商品的交收流程。
第三十五条 买方会员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冲抵货款;但在分期付款方式时,只能用该保证金冲抵最后一批货款。
作为买方的会员同意并承诺:未按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付清当次交易的货款及交易手续费等费用的,本交易中心有权从买方保证金帐户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会员同意通过本交易中心卖出的商品由本交易中心协助交付。 第三十七条
除本交易规则另有规定外,商品交付前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负担,交付后的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买卖双方签署交易交收通知单视为商品已交付。
第三十八条 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未全部履行完毕前,可经协商达成部分或全部终止履行的补充协议,但本交易中心仍按成交重量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会员下列行为属违约行为: 1、卖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给买方或提供给买方的商品不符合约定的;
2、卖方提供的商品有权利瑕疵的; 3、卖方实际提供的商品总重量超出允许的溢短范围的(但买方接受的除外);
4、卖方未按全额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买方或开票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5、买方未支付足额货款及其他各项费用或支付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
6、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核对、接收商品的(但因卖方违约导致的除外); 7、本交易规则规定之其他违约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第三方责任导致发生上述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交付的商品应以报盘时的商品资料为准。买方应自钢铁现货交易交收日起3日内(含交收日)核对商品资料、商品质量、磅差及溢短是否符合约定。买方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书面向本交易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交易中心不再受理。由于磅差及溢短不符合本规则规定导致买方拒收商品的,卖方应承担过磅等相应费用。
本交易中心在收到会员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即向对方会员转达,并向双方发出协商解决建议书,双方应在收到建议书后的3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该交易自动中止。本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本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买方提出商品质量异议申请的,本交易中心将委托质量检验部门对商品进行质量鉴定,检验费用由买方交易商先行垫付,鉴定结论一旦作出,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因鉴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交易中心及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商品属性资料内明确记载该商品不接受质量异议的,买方不得对此商品提出质量异议申请。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合同履行有异议的,也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会员违约时,本交易中心将违约方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划归被违约方用于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违约方损失的,被违约方可另行向违约方追偿。
第四十三条 会员违约时,本交易中心仍按规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但被违约方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会员同意并承诺本交易中心有权从违约方存入交易保证金帐户内的资金或货款中直接划款,用以支付违约金、交易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违约的,本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其违约性质及程度作出降低会员等级、公布违约名单、暂停交易或终止其会员资格、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交易中心已建立交易同步报价系统和成交查询系统(钢市行情系统)。
第四十七条 钢市行情系统公布当日或者近期交易的价格行情及其它统计资料和行情信息。
第四十八条 交易的行情信息发布以钢市行情系统显示公布的为准。 因公共媒体原因影响会员正常交易的,本交易中心不负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或定期发布信息。 第五十条
会员应对自己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会员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本交易中心或第三人损失的,本交易中心有权对其作出处理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和指定结算银行应严格保守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本交易规则规定的“工作日(标准工作日)”从开始的当日算起。
第五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交易中心。 |